员工多次迟到被辞退后向公司索赔17万,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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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迟到被辞退后向公司索赔17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涉及员工何某多次迟到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索赔17万元的情况。
在这个案件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法院认为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迟到和早退的标准,即迟于规定时间20分钟内打上班卡为迟到,早于规定时间20分钟内打下班卡为早退。

而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或者五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起案件中,公司发现何某多次在家中打卡,造成了上班从未迟到的假象。
公司通过查看门禁记录发现何某疑似迟到18次,其中20分钟以上的8次,早退13次,其中20分钟以上的4次。
何某对门禁记录表示认可,但对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不服,认为公司不能依据门禁记录认定旷工情况。

他向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但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17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在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公司采取某软件打卡是对员工考勤管理的一种手段,而门禁系统可以反映员工在岗状态,是考勤制度基础上的辅助监督手段。
同时,法院指出,在公司与何某面谈时,何某并未对门禁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就某段期间不在岗的原因作出解释。
何某未按考勤制度履行审批报备手续,也无法证明其外出工作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何某迟到多次,并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法院驳回了何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案件中公司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何某的迟到行为进行了量化明确的规定,并通过门禁记录证实了其违规行为。

何某对门禁记录的认可也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然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该案也提醒了企业加强对内部职工的考勤管理的重要性。
如果该企业能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监管,而不仅仅依赖于技术手段,那么何某的违规行为可能会更早被发现,公司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警告和处罚措施,避免到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

总之,从法律角度来解读此案件,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经过法院审理并得到确认。
这个案件也提醒了企业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以及合理运用技术手段和制度规定,避免员工违规行为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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